根据《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南建管〔2013〕9号)第十五条,对于检测机构而言,一旦存在某些违规行为,其不良行为将被严格记入企业诚信档案。特别是当一年内累计出现两次不良行为时,该机构的备案登记或企业信息登记将被撤销,且在接下来的两年内,该机构将不得就同一事项向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这样的规定,无疑为检测机构划定了明确的红线,警示其必须恪守职业道德,严禁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其中,尤为严重的是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的行为。此类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检测机构的公信力,更对城乡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一旦查实存在此类行为,相关检测机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此外,《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也对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范。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一旦发现检测机构或检测人员存在违规行为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将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将此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载入信用档案。其中,检测专业技术人员不如实记录、伪造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行为更是被重点提及。这样的规定,不仅有利于督促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自觉遵守职业道德,更有助于维护城乡建设工程的整体质量和安全。
综上所述,行政处理在保障城乡建设工程质量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制定严格的法规与规定,并加强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我们可以有效地规范检测机构的行为,确保城乡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
《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五)项明确指出,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若存在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的行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延期。这一规定的制定,旨在维护建设工程质量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确保检测机构能够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操作,为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