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什么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危险房屋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2条指出,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根据这样一个描述性的定义,广大被征收人可以首先从大体上对自己的房屋是否属于危房有一个初步的判断。
整个危房的认定程序又是如何的呢?《规定》指出,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申请;这个申请,是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所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出的,其他主体依法无权提出危房鉴定的申请。
(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情况;
(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六)签发鉴定文书。
而进行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可另外聘请专业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据此,对于实践中根本没人来上门鉴定就被告知房屋系危险房屋的,被征收人需要提高警惕,程序上存在问题即意味着实体上可能存在问题的风险较大。同时,房屋安全鉴定应使用统一术语,填写鉴定文书,提出处理意见。无任何书面文件就对所谓“危房”采取强拆措施,是明显违法的。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又该如何依法处理呢?《规定》第9条列出了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和整体拆除4类处理方式。据此,危房,并不意味着必须立即强制拆除,而是区分危险等级进行确定。
最后需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以拆危代拆迁”是继“以拆违代拆迁”之后征收方所施出的又一重要征收手段,其核心目的在于通过简化认定危房来简化征收程序,加快拆除房屋的进度,进而有效压缩被征收人就补偿安置提出合理要求的空间和筹码,最终达到低成本高效率拆迁的目的。对于这样的打着为了“公共利益”的旗号行侵害公民合法权益行为的事情,被征收人需要擦亮眼睛,及时应对,为维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积极行动。
随着岁月的流转,众多历经风雨的老旧房屋已渐渐显露出岁月的痕迹。它们因年久失修,如同历经沧桑的老者,身上布满了岁月的伤痕。这些房屋存在大量的安全隐患,不仅威胁着居民自身的安全使用,更如一颗dingshizhadan,随时可能危及无辜的过路人。